- 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勘查、分割 (102-04-16)
原由各機關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或原為公用財產經奉准變更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均須予以接管,並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又各項未登記土地,亦須辦理接管及測量登記,以便利管理。
- 接管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fnp. gov. tw
掌理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抵稅、撥借用重劃等業務。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國家接受捐贈財產、日據時期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之會社土地、組合土地及日據時期日本人財產、國庫土地之接管登記。
- 一、 - fnp. gov. tw
屬果樹、檳榔占用者,由國產署分署、辦事處限期占用人騰空返還後,移交林管處接管。 占用人不詳者,經國產署分署、辦事處依民法第66 條第2項規定公告收回後,洽商林管處提供地上物處理方式意見,並依會商結果處理後,移交林管處接管。
- 接管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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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 fnp. gov. tw
( 二) 原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 其有業務接管機關者,由業務接管機關概括承受, 繼續保管、 使用、 收益及處分,並於組織法規完成立法程序後, 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其未有業務接管機關者,逕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接管及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國有財產接管登記業務統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國有財產接管登記業務統計 最近五年接管土地面積 最近五年接管房屋棟數 最近五年接管房屋面積 最近五年辦理勘查、分割土地數量 最近五年未登記土地測量及登記數量
- 賦稅國產同心會勘齊努力,抵稅不動產接管大步向前行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此項創新作法,因賦稅及國產機關先行會勘,已掌握抵稅不動產勘查成果資料,核抵後,國產署可即時接管入帳,縮短接管作業流程,有助後續管理及加速處分,創造國產效益。
- 國產署接管新北市中和區房地供興建社宅,助實現居住願景
近期國產署接管新北市中和區2處面積約1公頃土地供興建社宅,原為交通部公路局作公路人員訓練所使用,國產署積極參與住都中心召開之會議,並協助公路局排除占用、報廢現有建物等事宜,為規劃作社宅基地得由各機關順利移交國產署,再依法提供住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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