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機關辦理採購如何訂定底價實務解析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一、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 如何定底價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 如招標之圖說、 規範、 契約、 成本、市場行情等已有 所改變, 應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 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 是否重訂底價,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 政府電子採購網-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主旨: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底價訂定及價格偏低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 條第3項規定,須參考投標廠商之報價重新訂底價,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本案議價程序保留,擇期辦理議價。 業依政府採購法細則第54 條第3項規定參考投標廠商之報價重新訂底價。 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 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價偏低後,先行分析底價、廠商標價合理性。 倘底價合理,但廠商恐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保留決標程序,本組以書面請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廠商於期限內提出說明後,本組送「廠商偏低處理表」予請購單位評估合理性。 請購單位填復評估意見並經主管核章後,送還本組續辦。 倘認為不合理不予決標或不完全合理需繳保證金者,應具體說明理由。 廠商說明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而依限繳納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該廠商。
- 2. 1. 1. 3底價訂定作業流程
使用效益等差異、 訂定不同之底價。( 細52) ‧ 訂定流程: 採購預算書及相關資料完成程序後移送承辦採購單位, 由承辦採購單位填具底價表之標的名稱、 預算金額,簽 會規劃或設計或需求或使用單位填註預估金額並檢附其分析資料循序陳報
- 底價與價格分析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很多,例如採購法第11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至第58條等,本課程將針對採購法關於底價、標價、成本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並配合實務解說,盼有助於採購專業人員於日後實際採購作業之進行。
- 需求規劃設計之業務單位底價分析說 -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 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
- 本府各局室建議底價(預估金額)分析表
備註:本底價分析表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並依據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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