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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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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放流水標準
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污)水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 水淡化有關作業廢水混合排放者,適用附表七。 二、產生之廢(污)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者,適用海洋放流管線
- 放流水標準 - 2025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人
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污)水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水淡化有關作業廢水混合排放者,適用附表七。
- 最新法規修訂 - 環境部全球資訊網
此外,為持續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113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特定對象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減少廢水氨氮、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
- 環境部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環境部新聞專區|環境部
環境部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113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並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
- 放流水標準
﹝1﹞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 但特定業別、區域另定有排放標準者,依其規定。
- Microsoft Word - 060060. doc
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 環境部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草案
環境部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113年8月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預計事業廢水氨氮管制總量可由80%提升至92%,並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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